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 家。

主要是赡养费和财产的分配问题根据香港法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第71条规定,法庭在判决赡养费及财产分配方法及数额时,会顾及婚姻双方的行为案件所有的情况及考虑以下的因素i 婚姻双方各自拥有的或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拥有的收入谋生能力财产及其它经济来源ii 婚姻双方。

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的区别)

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均须按重婚罪予以制裁二法律后果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4年12月14日在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

若后来男女双方取得有效婚姻关系,即确立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可根据父母与子女条例向该子女双亲的另一方要求给予非婚生子女的赡养费,但必须证明对方是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亲或母亲另外,如非婚生子女被视为一个家庭的子女,可依上述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向生父或生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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